代理收缴电费协议
甲方:
乙方:
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双方本着平等、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就乙方代理甲方收缴电费事宜,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,订立本协议。
第一条甲方权利
1、制定代收款项办法,并支配代收款项。
2、确定代收项目、内容、范围、时间及代收对象。
3、在向乙方提供准确、必需的代收信息与范围的前提下,不承担范围内由于乙方过错所引起的纠纷的责任。
第二条甲方义务
1、在乙方行开立基本帐户,专门办理代收资金结算。
2、每日营业终了,由甲方人员按照当天日报统计表,与乙方代收缴电费日终余额扎平相符后,由甲方填制进帐单,存入甲方帐户。作到当日款项当日进帐,当日款项当日扎平。
3、向乙方提供代理收缴凭证。
4、向乙方支付手续费。手续费标准按代理业务金额的%计算。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时间,方式为.
第三条乙方权利
1、要求甲方开立代收帐户,专门办理代收资金结算。
2、向甲方收取代收款项手续费。
3、根据甲方提供的代收范围办理业务,对范围外引起纠纷的,乙方不承担责任。
第4条乙方义务
1、提供符合代收条件的营业场所,配备必须的专职人员办理代收业务。
2、按日向甲方提供当日代收明细,并配合甲方做好对帐工作,配合甲方将所收款项存如甲方帐户。
3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、乙双方协商范围内的缴费对象。
第五条变更、解除和终止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变更、解除或终止本协议:
1、经甲、乙双方协商同意。
2、由于一方没有履行协议,另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变更、解除或终止。
(二)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变更、解除和终止条件的,需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时,应采取书面形式。在变更或解除协议没有达成并生效前,本协议仍然有效。
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年,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。
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,有甲、乙双方另行协商。
第八条其他事项
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份,效力相同。
第十一条提示
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全面、准确的理解,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。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。
甲方(签章)乙方(签章)
法定代表人负责人
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
签约日期:年月日
签约地点: